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522执11号
申请执行人:***,男,54岁。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广文。
被执行人:***,男,55岁。
本院在执行***与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有余额780599.67元,已被绥滨县人民法院冻结,本案作轮候冻结处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有余额10288.7元,本案作轮候冻结处理;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经本院查询,已不在其名下,车管所无法查询到过户时间,并无法确定车辆现在的状态和所处位置;申请执行人***门市等不动产信息,经本院核实,均在黑龙江大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房产部门进行了查询,也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限期内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凌
审判员 王宇欣
审判员 张仁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