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684民初2830号之一
原告:蓬莱市鑫鹏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敦化市方正农业机械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承揽合同纠纷,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为接收货币方,故原告所在地(蓬莱市)为合同履行地,故我院享有管辖权,被告敦化市方正农业机械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敦化市方正农业机械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异议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心功
书记员 赵雪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