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鲁1003民初4764号
原告蓬莱市鑫鹏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文登蓝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蓬莱市鑫鹏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鹏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光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登蓝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本案中,原、被告共签订合同两份,针对第一份《冷压机、辊胶机买卖安装合同》,合同总金额1080000元,原告按约定交付了货物,被告先后付款324000元、648000元,对于剩余款项108000元(1080000元-324000元-648000元)已过一年质保期,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及投标保证金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针对第二份《买卖安装合同》,被告确认了工程结算金额为737000元,扣除被告已付款222821.7元、100000元,剩余款项414178.3元(737000元-222821.7元-100000元)也已超过一年质保期,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项,本院亦予以支持。据上,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即投标保证金合计为532178.3元。被告逾期付款,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不超出合同约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蓝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25日原告鑫鹏公司(乙方)与被告蓝岛公司(甲方)签订《冷压机、辊胶机买卖安装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生产的双面辊胶机、冷压机、输送装置、手推车、对齐装置,合计108万元;结算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负责跟进其《技术方案》要求交付甲方设备图纸,甲方确认设备图之后预付乙方总价款30%,乙方安排生产;本合同项下物件全部生产完成,乙方负责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开具设备全额发票,甲方支付乙方总价款60%,余7%作为质保金、3%作为反贿赂保证金,质保期1年无质量问题的,质保期满就那个甲方书面确认乙方无任何质量及贿赂问题后,甲方全额无息返还该保证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前,原告缴纳投标保证金1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了生产,2015年9月24日被告通过普通汇兑方式向原告付款324000元。2016年4月11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总金额为1080000元的发票。2016年4月14日,被告向原告汇款648000元。
2016年5月18日原告鑫鹏公司(乙方)与被告蓝岛公司(甲方)签订《买卖安装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模块房及屋盖框架、抗震模块框架、栈道板框架、雨棚骨架、吊具等暂定总价款742739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后,无预付款,材料进乙方加工厂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暂定总价款的30%,乙方在交付期限内完成合同要求工程量,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后,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完成工程量的85%,工程结算复审完成后付至结算复审总价的92%,剩余5%作为质保金、3%作为反贿赂保证金,质保期满经甲方确认乙方无质量问题及贿赂问题后付清,质保金和反贿赂保证金不计息;产品及安装的保修期为一年;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前,原告交付了投标保证金5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蓝岛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原告汇款222821.7元。2016年11月16日至2017年2月16日原告向被告交付涉案货物,被告予以签收。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742739元的发票。2017年11月16日被告通过山东飞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汇款5000元。2018年2月7日,被告通过山东飞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汇款100000元。
2018年6月1日原告提交《工程结算申请表》,申请对涉案货物进行结算,被告于2019年1月18日确认结算金额为737000元。
被告文登蓝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蓬莱市鑫鹏机械有限公司货款、质保金、反贿赂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共计532178.3元,并支付以532178.3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1元,由被告文登蓝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渤清
书记员 丛龙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