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318号
申请执行人:蓬莱市鑫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南王街道办事处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仙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金海路1号卓达城市运营中心。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蓬莱市鑫鹏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民初47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32178元。
本院向被执行人***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于2022年1月14日对被执行人***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起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网络资金、车辆、保险、证券、股权等财产,对其名下银行账号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无存款,对被执行人线下查控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等不动产信息。承办人于2022年3月3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2022年2月16日将被执行人***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综上,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另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民初4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