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4民初2830号
申请人:蓬莱市鑫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南王街道办事处北**。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申请人:敦化市方正农业机械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大石头镇河北街。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申请人蓬莱市鑫鹏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敦化市方正农业机械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253.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敦化市方正农业机械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53.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及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人应于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查封的,本裁定的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