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东投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9执1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区东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17341566T
法定代表人:林海,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方良、陈成宾,福建联合信实(宁德)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0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宁德市春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三都镇新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6765437348
法定代表人:周棋,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周叶香,女,汉族,1969年8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8年9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孙德满,男,汉族,1959年5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县。
被执行人:许锦娟,女,汉族,1984年4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宁德市聚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林聪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766177109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德市鑫源玻璃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林聪路**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640662458
法定代表人:周叶香。
被执行人:周棋,男,汉族,1986年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德市春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周叶香、***、孙德满、许锦娟、宁德市聚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德市鑫源玻璃有限公司、周棋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本院作出的(2018)闽09民初134、135、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划被执行人宁德市聚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德市鑫源玻璃有限公司、***、宁德市春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周叶香、***、孙德满、许锦娟、周棋名下价值人民币7597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宁德市聚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路××号××幢工业厂房内共计9套机械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
三、查封宁德市鑫源玻璃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路××号工业厂房内共计2套机械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
四、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兰 子 君
审判员 郑 国 巍
审判员 张 景 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忠武
附本案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