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9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区东湖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17341566T
法定代表人:林海,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方良、陈成宾
被执行人:***,男,汉,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宁德市春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三都镇新港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6765437348
法定代表人:周棋,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周叶香,女,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孙德满,男,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
被执行人:许锦娟,女,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宁德市聚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林聪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766177109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德市鑫源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林聪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640662458
法定代表人:周叶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棋,男,汉族,1986年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德市春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周叶香、***、孙德满、许锦娟、宁德市聚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德市鑫源玻璃有限公司、周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闽09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经查,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系兴业银行债权包受让人,与上述被执行人在本院除本案外还有(2018)闽09民初134、136号民事判决书两件相关联系列案件,执行案号分别为(2020)闽09执104、105号。为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对本案可予以并案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0)闽09执104号案件的执行。
二、(2020)闽09执104号案件并入(2020)闽09执105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子君
审判员 郑国巍
审判员 张景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忠武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