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5民初14117号
原告:杭州法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67号3幢。
法定代表人:陶伟
被告:杭州德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28号1号楼二层东面。
法定代表人:李云水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法特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德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法特电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王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