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德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埃姆维工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德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锡滨华商初字第00049号 原告无锡埃姆维工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德创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埃姆维工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德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埃姆维工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埃姆维工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埃姆维工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无锡埃姆维工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