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26248号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友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泓。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友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同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田力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陶莉娜
书 记 员 陶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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