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友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上海友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蔡全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枫,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士全,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友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泓。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友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周耀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翁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