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友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友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民初8928号
原告:***,女,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上海友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解放街西河沿35号87幢422室。
法定代表人:陈泓,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妍菁,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婷,女。
被告:上海友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友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友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2019年4月9日9时00分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XX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严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