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日立广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日立广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龙州县某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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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1423执82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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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广西日立广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鲤湾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08729008L。
法定代表人:苏建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候雪梅,广西桂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龙州县**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龙州镇独山路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3569079526K。
法定代表人:农英光。
本院在执行广西日立广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龙州县**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州县人民法院(2021)桂1423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龙州县**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电梯保养费12,000元,诉讼费50元及申请执行费81元,三项共计12,131元,但其拒不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措施如下:
1.于2021年12月1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龙州县**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龙州县**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龙州县**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4个,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止,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书面递交续行冻结申请。
2.于2021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龙州县**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但未实际履行。被执行人龙州县**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已暂停营业,其法定代表人亦去向不明。
3.查明被执行人龙州县**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镇××路××号××栋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龙房权证龙州镇字第3××3)、2栋1单元1001室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龙房权证龙州镇字第3××9)及。位于龙州县龙州镇独山路80-1号使用面积为2532.8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龙国用(2011)第0××0号)的土地使用权,本案已轮候查封前述不动产,现暂无法处置。
4.对被执行人龙州县**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对被执行人龙州县**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6.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将被执行人龙州县**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本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将被执行人龙州县**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但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12,131元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龙州县**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广西日立广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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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农恩华
审判员  吕 云
审判员  苏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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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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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黄宇
书记员梁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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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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