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日立广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日立广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龙州中钜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423执12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日立广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鲤湾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0872900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西桂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龙州中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龙州镇新兴路新兴花园15栋3**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369278759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广西日立广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广西龙州中钜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州县人民法院(2022)桂1423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广西龙州中钜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56,172元及申请执行费732元,但其拒不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措施如下: 1.于2022年11月17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广西龙州中钜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龙州中钜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广西龙州中钜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3个,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11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止,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书面递交续行冻结申请。 2.于2022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广西龙州中钜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但未实际履行。 3.轮候查封登记在广西龙州中钜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下列不动产: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位于广西龙州县龙州镇龙夏路6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龙国用(2009)第0××1号】;位于广西龙州县龙州镇龙夏路66-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桂(2020)龙州县不动产第0××7号】;位于广西龙州县龙州镇龙夏路66-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桂(2020)龙州县不动产第0××8号】 (2)房产:位于龙州县××镇××路××号××栋××号××层××【不动产权证号:桂(2021)龙州县不动产权第0××0号】;位于龙州县××镇××路××号××栋××号××层××层××【不动产权证号:桂(2021)龙州县不动产权第0××2号】;位于龙州县龙州镇龙夏路66-1号信翔国际大酒店附楼一层【不动产权证号:桂(2021)龙州县不动产权第0××8号】;位于龙州县龙州镇龙夏路66-1号信翔国际大酒店附楼二层【不动产权证号:桂(2021)龙州县不动产权第0××7号】;位于龙州县龙州镇龙夏路66-1号信翔国际大酒店附楼三层【不动产权证号:桂(2021)龙州县不动产权第0××6号】;位于龙州县龙州镇龙夏路66-1号信翔国际大酒店附楼四层【不动产权证号:桂(2021)龙州县不动产权第0××5号】;位于龙州县龙州镇龙夏路66-1号信翔国际大酒店附楼五至六层【不动产权证号:桂(2021)龙州县不动产权第0××4号】。 4.对被执行人广西龙州中钜投资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向被执行人注册登记机关调查其股权、出资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对被执行人广西龙州中钜投资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7.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将被执行人广西龙州中钜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本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广西龙州中钜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但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上均已设置超出其实际价值的抵押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无益处置的状况告知给申请执行人,其亦知晓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本案尚有56,172元及申请执行费732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龙州中钜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广西日立广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财产暂无可供执行表示不认可,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农 毅 审 判 员 吕 云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 宇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