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县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等县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天等县卫生健康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425民初543号
原告:天等县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等县天等镇和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519971173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等县卫生健康局,,住所地天等县政府城南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天等县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等县卫生健康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天等县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现天等县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等县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天等县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