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县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天等县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425民初791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广西天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成,广西桂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壮族,包工头,住广西天等县。 委托代理人:黄干定,男,1956年6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天等县。 被告:天等县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等县天等镇和平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5199711730W。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等县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0.0元,减半收取计1715.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