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425民初791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广西天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成,广西桂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壮族,包工头,住广西天等县。
委托代理人:黄干定,男,1956年6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天等县。
被告:天等县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等县天等镇和平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5199711730W。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等县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0.0元,减半收取计1715.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