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江海金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助拓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江海金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91财保26号
申请人:河南助拓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青城路**。
法定代表人:周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通江海金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南通市通州区兴东镇土山村**。
法定代表人:凌美。
申请人河南助拓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江海金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江海金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河南助拓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瑞丽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