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89号
原告: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3388。
法定代表人:李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义群,北京市华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娜,北京市华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金惠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国槐街8号1号楼B单元3单元11号。
法定代表人:张景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金惠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孔祥凤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