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8财保5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博睿维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9号6层7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81177003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博睿维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路98号能建大厦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86DK29Y。
法定代表人:**,经理。
二申请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北京中视融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密顺路18号产业基地办公楼420室-209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01Y1P6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中视融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融创公司)诉北京博睿维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博睿公司)、博睿维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睿维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视融创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北京博睿公司招商银行(账号:XXX)、中国工商银行(账号:XXX)、民生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及博睿维讯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号:XXX)存款共计373728元。本院出具(2022)京0118民初5199号民事裁定书后,北京博睿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及博睿维讯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被采取保全措施。现北京博睿公司及博睿维讯公司以其已经履行完毕对中视融创公司的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其名下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中视融创公司认可且一并向本院提交了解除上述冻结措施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博睿维讯科技有限公司、博睿维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博睿维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XXX)、招商银行账户(账号:XXX)、中国民生银行账户(账号:XXX)、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XXX)及博睿维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XXX)内存款三十七万三千七百二十八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雪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