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视融创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视融创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博睿维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8民初5199号 原告:北京中视融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密顺路18号产业基地办公楼420室-209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01Y1P6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睿维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9号6层7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81177003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博睿维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路98号能建大厦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86DK29Y。 法定代表人:**,经理。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视融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融创公司)与被告北京博睿维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博睿维讯公司)、博睿维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睿维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视融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京博睿维讯公司及博睿维讯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视融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采购合同》;2.判令北京博睿维讯公司退还原告货款人民币91600元;3.判令北京博睿维讯公司支付违约金282128元(自2021年9月14日暂计算至2022年7月19日共308天,计算方式183200元乘以0.5%乘以308天);4.判令博睿维讯科技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二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373728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因采购融合控制器,于2021年8月30日与北京博睿维讯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总价为183200元。2021年9月24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向北京博睿维讯公司支付了50%的货款即91600元,但北京博睿维讯公司并未依约将货物发至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仍未收到货物。北京博睿维讯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博睿维讯公司是持股100%的股东,认缴出资1000万元,且北京博睿维讯公司和博睿维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均为**,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及第六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北京博睿维讯公司的违约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将二被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北京博睿维讯公司辩称,涉案合同2021年9月23日已经失效,不存在解除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第4、5条,北京博睿维讯公司在2021年9月14日完成交货,交货后5个工作日内,中视融创公司付清剩余款项,涉案合同的合同期限至2021年9月23日,当时中视融创公司还没有支付任何款项,根据民法典第160条规定,涉案合同于2021年9月23日已经失效,退一步说,涉案合同没有失效,由于中视融创公司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北京博睿维讯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北京博睿维讯公司确认收到中视融创公司支付的款项91600元,并同意退款,涉案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是中视融创公司导致,北京博睿维讯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保留追究中视融创公司违约责任的权利,根据合同第4条,合同签订后中视融创公司向北京博睿维讯公司支付50%货款后,北京博睿维讯公司才开始备货,而根据合同第5条,合同签订15天内北京博睿维讯公司进行交货,2021年8月30日签订,为了北京博睿维讯公司能及时备货,在2021年9月14日前交货,中视融创公司应当在2021年9月14日前付款,中视融创公司却于2021年9月24日付款,严重违反合同,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是中视融创公司导致,北京博睿维讯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北京博睿维讯公司与博睿维讯公司财务相互独立,本案只是北京博睿维讯公司与中视融创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博睿维讯公司对北京博睿维讯公司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不同意支付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博睿维讯公司辩称,博睿维讯公司虽然是北京博睿维讯公司的全资母公司,但北京博睿维讯公司于2009年1月19日成立,在成立超过10年之后,博睿维讯公司才通过收购成为北京博睿维讯公司的全资股东,在此之前,北京博睿维讯公司有独立的财务账目及员工,且两主体办公地址相隔甚远,一个新疆一个北京,二者运营财产法人人格相互独立,中视融创公司要求博睿维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不同意支付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8月30日,中视融创公司(甲方、购买方)与北京博睿维讯公司(乙方、供货方)签订《合同书》,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融合控制器3台,合同总价为183200元(含税),合同生效后依据甲方要求运到甲方指定地点,从货物原产地到甲方指定交货地点所发生的一切运输和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总金额的50%货款即91600元,乙方开始备货,发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在收到货物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50%货款即91600元。交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15天内,乙方通过航空或汽车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仅限国内地址)。收货地址:等通知发货。延误交货与延误付款赔付原则:乙方每延误交货壹天,赔付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零点伍给甲方;甲方每延误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壹天,赔付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零点伍给乙方。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21年8月31日,中视融创公司告知北京博睿维讯公司收货地址等。2021年9月24日,中视融创公司向北京博睿维讯公司支付货款91600元。 中视融创公司方代表与北京博睿维讯公司方代表2021年9月24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今天付款了”“好的”,“还有展厅的机器尽快谢谢”“好的”,2021年10月14日,“今天能发货不都十四好了超出交货期了”“我在催我一直在催领导货我有消息马上告诉你”等。中视融创公司曾向北京博睿维讯公司发送《告知函》,就北京博睿维讯公司收到50%货款后未发货问题,要求其进行解释说明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该《告知函》落款处日期显示为2022年1月17日。北京博睿维讯公司《回函》称,若中视融创公司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可即日将货物发至指定地点,若不同意北京博睿维讯公司可在收到函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超过三个工作日不予回复视为不同意,将安排退还货款91600元,该《回函》落款处日期显示为2022年8月18日。 博睿维讯公司及北京博睿维讯公司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关于北京博睿维讯公司收到50%货款后未发货的理由,北京博睿维讯公司未作出解释。 博睿维讯公司是北京博睿维讯公司的唯一股东。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合同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告知函》《回函》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2021年8月30日中视融创公司与北京博睿维讯公司签订的《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中视融创公司支付50%的货款后,北京博睿维讯公司至今未发货,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书》,且北京博睿维讯公司同意退还中视融创公司货款91600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合同书》虽约定了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北京博睿维讯公司将货物运至中视融创公司指定地点,但也约定了,中视融创公司需先行支付给北京博睿维讯公司50%的货款,北京博睿维讯公司才开始备货、发货,因中视融创公司有先行付款的义务,其付款的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故本院认定北京博睿维讯公司在2021年10月9日前发货即不违反约定,但北京博睿维讯公司至今未发货,已构成违约。关于违约金,中视融创公司主张按照《合同书》约定,即每延误交货1天,赔付合同总金额的0.5%,在北京博睿维讯公司不同意支付、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视融创公司实际损失具体数额但约定明显过高的情况下,本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予以调整,考虑到合同的性质、北京博睿维讯公司的过错程度、中视融创公司的预期利益损失等因素,酌定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10月1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关于博睿维讯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见,作为一人公司股东的博睿维讯公司应承担北京博睿维讯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博睿维讯公司并未提交关于公司财产独立的证据,故对中视融创公司关于博睿维讯公司对北京博睿维讯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北京博睿维讯公司辩称,中视融创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付款,严重违反合同,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是中视融创公司导致,北京博睿维讯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院认为,虽然中视融创公司比案涉合同书约定的付款时间晚了不到一个月,但现有证据未能反映出北京博睿维讯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相反,从微信聊天记录却可以看出,中视融创公司付款当日,告知“今日付款了”,对方回应“好的”,中视融创公司催促发货,对方亦表示“好的”,2021年10月中旬,北京博睿维讯公司还表示在积极备货,日期显示为2022年8月18日的《回函》内容,亦表示若中视融创公司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可即日发货。故北京博睿维讯公司的此项答辩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中视融创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博睿维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签订的《合同书》解除; 二、北京博睿维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北京中视融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16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83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 三、博睿维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北京中视融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2.96元,由北京中视融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68.96元(已预交3452.96元),由北京博睿维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84元,博睿维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博睿维讯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128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2388.64元,由北京中视融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已预交2388.64元),由北京博睿维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88.64元,博睿维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博睿维讯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888.6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