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421民初3730号
原告:***维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地址***市开发***家园二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绥中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辽宁东戴河新区佳兆业东戴河。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维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绥中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维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8元,减半收取计864元,由原告***维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常 昆
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