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派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通辽市交通运输局与内蒙古金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105执2923号
申请人通辽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通辽市********大街426号。
负责人:***,局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金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机场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新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建设西街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派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7)内0105民初3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2017)内0105民初3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与实际房屋不符,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应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通辽市交通运输局所提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二0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