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派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派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5民初5142号
原告:内蒙古派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恒众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嘉铭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派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内蒙古派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内蒙古派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派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内蒙古派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