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派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派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蓝海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2202执183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派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蓝海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现住阿尔山市温泉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派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蓝海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派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照(2017)内2202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内蒙古蓝海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以下义务: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内蒙古蓝海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990291.19元,被执行人内蒙古蓝海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派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延迟支付工程款产生的利息2170727.30元(利息结算至2017年8月1日)。被执行人内蒙古蓝海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自2017年8月2日始按照本金数额4990291.19元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派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1927元由内蒙古蓝海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9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内蒙古蓝海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失信决定书;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内蒙古蓝海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内蒙古蓝海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内蒙古蓝海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账户有足额财产,并对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在阿尔山市白狼镇有土地一宗现已查封,名下有各类汽车12辆,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派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不申请对内蒙古蓝海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土地、汽车拍卖评估。我院已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内蒙古蓝海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尚有7509450.47元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