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派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高新区方胜建材租赁站与内蒙古派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3民初2139号

原告:***高新区方胜建材租赁站,住所地***市高新区珠峰大街218号水榭花都5栋104号商铺。

经营者:寇守俊,寇守俊,男,汉族,1943年11月28日,住***市桥西区。

被告:被告:内蒙古派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61号。

法定代表人:韩智乾,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正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新区方胜建材租赁站诉被告内蒙古派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高新区方胜建材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新区方胜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雷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颜志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