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022民初745号
原告:***,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宝马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天盛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奎松,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宝马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天盛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帆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齐梦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