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盛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宝马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天盛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022民初744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西迁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新疆宝马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明晨街42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天盛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磨沟区南湖西路11号3-1室。
法定代表人:肖奎松,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宝马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新疆天盛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