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盛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达坂城区广源砂场、新疆天盛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7执155号
申请执行人:达坂城区广源砂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法定代表人:杜立春,该公司经营者。
被执行人:新疆天盛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肖奎松,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7民初69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押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天盛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30,248.5元(其中本金29,900元,执行费348.5元);
二、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天盛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相应价值的财产和财产权;
三、被执行人新疆天盛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四、经上述执行措施后,若被执行人新疆天盛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可限制被执行人新疆天盛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境、高消费,在征信系统记录,并可通过报纸、广播等媒体予以公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阿依丁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