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24执保74号
申请人:巴州揽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天山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志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咏梅,新疆嘉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天盛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11号3-1室。
法定代表人:肖奎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汴京路53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李文超,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本院在执行巴州揽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天盛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李文超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巴州揽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新疆天盛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李文超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账号共计9,048,786.88元予以冻结、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天盛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李文超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账号共计9,048,786.8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穆拉提阿斯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