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盛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天盛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民初17号
原告:新疆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澎湖路33号北新大厦1栋第7层办公17号。
法定代表人:怡翔,新疆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尉仲,新疆旭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琴,新疆旭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天盛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11号3-1室。
法定代表人:肖奎松,新疆天盛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金萍,女。
原告新疆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天盛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新疆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7.15元,减半收取838.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     玮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