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福源电力器材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昆仑电气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福源电力器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0104民初5434号
原告:新疆昆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正扬路249号。
法定代表人:张义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乌鲁木齐市福源电力器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88号通嘉世纪城B区S3栋2-3。
法定代表人:侯中雄,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昆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福源电力器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新疆昆仑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昆仑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邓 红 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庆昱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