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福源电力器材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福源电力器材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徕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11民终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市福源电力器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88号通嘉世纪城B区**栋2-3。
法定代表人:侯中雄,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宏,男,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徕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健康路***号。
法定代表人:高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乌鲁木齐市福源电力器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徕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徕远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2018)兵1101民初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以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其上诉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乌鲁木齐市福源电力器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49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624.5元,由上诉人乌鲁木齐市福源电力器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新欣
审判员  徐宝军
审判员  周 健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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