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03民初869号
原告: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玛纳斯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刘红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霞,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荣松,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福源电力器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88号通嘉世纪城B区S3栋2-3。
法定代表人:侯中雄,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福源电力器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经本院通知原告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缴费通知七日内未能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莉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刘美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