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福源电力器材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某某电力器材销售处、乌鲁木齐市福源电力器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101民初1499号
原告:乌鲁木齐***电力器材销售处,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
负责人:秦群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乌鲁木齐市福源电力器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新市区104团百园路**通嘉世纪城****2-3
法定代表人:候中雄,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电力器材销售处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福源电力器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2021年12月24日,原告乌鲁木齐***电力器材销售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电力器材销售处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市福源电力器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乌鲁木齐***电力器材销售处负担。
审判员  王建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蒋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