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0103民催1号
申请人:新疆富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泉路1558号。
法定代表人:张京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新疆富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2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新疆富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0010006120639579,付款人新疆俊发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吉木萨尔县俊发生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2020年12月9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6月9日,出票金额300,000元,背书人吉木萨尔县俊发生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被背书人新疆富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疆富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新疆富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亚琴
审 判 员 张艳蕊
人民陪审员 吴树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