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富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库车锦绣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民终6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春,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治涵,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库车锦绣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天山路东259号欧洲世纪花园小区10号楼1单元4楼。
法定代表人:蔺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旭,新疆横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富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首府公馆1期14号楼1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张京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该公司总工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库车锦绣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新疆富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1)新2923民初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1)新2923民初6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8,799元,分别按上诉人***预交17,172元,库车锦绣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10,884元,新疆富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743元的金额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徐   建   如
审 判 员 努尔艳 木 艾亥提
审 判 员 古丽加玛力尼亚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   涛   涛
书 记 员 杨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