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执1914号
申请执行人: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现住址:***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5民初4998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给付案款731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2022年7月21日***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2022年12月12日、2023年4月14日、2023年1月18日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拥有银行账户10个,零星余额,上述账户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冻结;
3、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3年4月7日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前往***齐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登记注册的不动产信息
5、本院在2022年7月28日、2022年12月12日、2023年4月14日、2023年5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均未注册股票账户;
6、本院已于2023年4月23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院已于2023年5月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8、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实际居住地址,故无法进行走访;
9、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电话告知本案申请人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本院对被执行人******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查询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没有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穷尽调查措施后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无法律依据,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生 明
审判员 地力夏提
审判员 加 孜 拉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海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