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的(2020)新2801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10,137,764.80元,因被执行人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其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调查,扣划被执行人存款259854.83元;**被执行人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国通牌、丰田牌车辆,现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2024年7月8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传统调查方式到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土地、房产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土地,**被执行人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 四、通过实地走访方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基层组织或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我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2年7月8日,**9877909.97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享有9877909.97元债权,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建 杰 审判员 都*** 审判员 李 媛 媛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康 言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