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民终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路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库尔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香梨大道15号。 负责人:时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中嫣,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香梨大道30号圣果名苑后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步华,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山区旭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上诉人库尔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诉人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及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8民初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    振    芹 审 判 员         张 斌 审 判 员     ***·吾甫尔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崔 萌 超 书 记 员         叶 云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