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民申27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子),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兄),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89年5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妻),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堃,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香梨大道30号圣果名苑后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二审被上诉人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8民终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未能查明***的全部财产信息及其与***、**之间的关系,未认定***应承担事故造成损害的主要责任及相应赔偿责任,驳回我方诉讼请求错误,导致我方就同一事实理由无法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赔偿。二、***及肇事车辆所载人员均是在为***提供劳务途中发生事故,原审调取的询问笔录等可证实。***系雇主,原审对我方要求***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错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再审审查期间,***认可其与***之间系夫妻关系,并对原审证据结婚证复印件和户籍信息的真实性认可。***因交通事故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是***合法的遗产继承人。车上乘客梁书财因事故死亡,其家属***等人有权向***主张赔偿责任。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继承人的财产情况以及继承人继承财产情况的查明责任。首先,虽然***、**在本案中表示放弃继承,但二人在应继承的遗产范围内仍有协助***等人获取赔偿的义务。其次,原审查明***名下登记的一处房产经另案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变更过户至案外人**国名下,本院在审查期间查明,该另案可能构成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已裁定再审。再次,在实践中,债权人很难完全掌握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情况或继承情况,而且相关继承情况有可能存在动态变化,要求债权人在诉讼中承担关于遗产线索或实际继承情况的全部举证责任过于严苛。因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关于“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的精神,原判决以申请人未提供***留有其他任何遗产线索或***、**已继承到了***所留的遗产且***、**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遗产为由,对申请人相应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确属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           李 审判员           孙 艳 审判员         葛 瀚 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阿里菲达·艾尼瓦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