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0106执14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新疆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峰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耀霞企业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新疆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回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0106执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灵 燕
审 判 员 雷 俊
审 判 员 阿布都克依木
书 记 员 李 经 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