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47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0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区。
被执行人:张荣贵,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杨云华,女,1968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县。
被执行人:杨卫东,男,1962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新疆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太兴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吕慧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疆峰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太兴路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王跃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金太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太兴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石戈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跃龙,男,1964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县。
被执行人:宋来潮,男,1965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4民初88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415100.00元,执行到位200000.00元,未执行1215100.00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7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建 忠
审判员 李国华
审判员 马卫国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帕尔哈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