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峰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萱、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执恢554号 申请执行人:**萱,女,1982年3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6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新疆峰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太兴陆380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峰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萱与被执行人***、***、***、新疆峰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2民初50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694584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56945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2年7月22日、2022年8月24日、2022年10月4日、2022年12月5日、2023年2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554.6元,该案已冻结,申请执行人申请扣划上述款项;无证券、无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 3.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发现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八家户路百草苑小区XXX(证号:乌房权证沙字第XXXX号)房产,因该房屋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且被本院的(2020)新0102执1192号案件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发现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XXX(证号:乌房权证米东区字第XXXX号)房产,因该房屋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且被本院的(2019)新0102执保298号案件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发现并查封被执行人新疆峰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XXX(证号:乌房权证新市区字第XXXX号)房产,因该房屋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且被本院的(2020)新0102执1192号案件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发现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XXX(证号:2010006719)房产,因该房屋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且被本院的(2021)新0102执保260号案件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 4.经查询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号揽胜牌轿车、×××号迈特威牌轿车、×××号酷路泽牌轿车的车辆手续,因该车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查询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号丰田牌轿车的车辆手续,因该车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查询并查封被执行人新疆峰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号江淮牌轿车的车辆手续,因该车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查询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号宝马牌车的车辆手续,因该车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 5.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社区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于2023年1月9日限制被执行人***、***、***、新疆峰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3年3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萱,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新疆峰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 审判员 阿不都维力 审判员 麦 祖 义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海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