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执7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B座23层23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8年2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住***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女,1989年4月15日出生,住***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女,1991年1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被执行人:新疆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市新市区太兴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可。
被执行人:新疆天兴万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新市区太兴路380号***商住楼2栋1层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融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水磨沟区新兴街248号1栋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峰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市新市区太兴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齐市新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新市区太兴路48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市新市区太兴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县。
被执行人:沈佳睿,男,1983年3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被执行人:霍城县旭发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霍城县大西沟项下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住***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执行人***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融亿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峰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齐市新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天兴万合贸易有限公司、***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霍城县旭发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沈佳睿追偿权纠纷一案,***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10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29,010.99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3,029,010.99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0104执7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