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峰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兵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疆峰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恢7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兵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号恒昌大厦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峰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太兴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太兴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融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兴街248号1栋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3年11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兵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新疆峰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融亿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作出的(2016)新证经字第1378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741901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04执恢7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