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华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3357苏州恒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华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7民初3357号
原告:苏州恒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十图村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自娟,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华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昆北路62号。
法定代表人:何六九。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恒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市华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恒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恒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恒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23元,由原告苏州恒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