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华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市华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华治楷建材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5794号
申请人:苏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新饰界家居建材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PX10049。
法定代表人:陈开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山市华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昆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18672383T。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山市华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昆山市华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昆山市华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