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华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琴川街道新方木建材经营部、常熟市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12168号
原告:常熟市琴川街道新方木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琴川街道大虹桥村(达海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YKXK73Q。
经营者:陈敏亚,女,1975年11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常熟市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达海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WXNHL0A。
法定代表人:刘传伟。
被告:常熟市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长江东路23号(虞山镇大虹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1421017U。
法定代表人:刘传伟。
被告:昆山市华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昆北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18672383T。
法定代表人:徐怀强。
原告常熟市琴川街道新方木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常熟市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市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华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常熟市琴川街道新方木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琴川街道新方木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常熟市琴川街道新方木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蒋君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春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