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3民初9910号
原告:昆山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山镇城北昆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原告昆山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昆山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接受电子送达。2025年3月10日本院向昆山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电子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书》,昆山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当日签收。截止2025年3月21日,昆山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预缴诉讼费。原告昆山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收到《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后7日内未按期缴纳诉讼费,本院按昆山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山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