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扬业建设有限公司

烟台众大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扬业建设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2财保42号
申请人:烟台众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盛泉东路**澳柯玛商业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40989379M。
法定代表人:顾裕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泓澎,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晓冬,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扬业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烟台英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润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96197266L。
法定代表人:代新德,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岛市市**埕口路**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32112G。
法定代表人:王霄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莱阳市智慧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莱,住所地莱阳市清水北路第一农贸市场内信用代码:91370682MA3TL9JD54。
法定代表人:黄磊,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众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由太平财产保险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提供保险单予以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扬业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烟台英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光大银行烟台莱山支行账号3811********、中国建设银行烟台莱山支行账号3700********、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开发支行营业室账号160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莱阳市支行账号9370********内的存款776753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吕 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小燕
书 记 员  庄 楠